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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655号

傅建飞、留建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建飞,留建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傅建飞,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留建渭,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011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留建渭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