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傅建飞,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留建渭,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6)浙0803民初0011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留建渭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