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利执字第1455号

黄建才诉马晓兵丁凤英马磊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建才,马晓兵,丁凤英,马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才,男,1972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972050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98。被执行人马晓兵,男,198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4030219820805****),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户。被执行人丁凤英,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219831110****),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户。被执行人马磊,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64030219820919****),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16358.0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7545元及执行费62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杰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马磊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黎明街永昌城市花园二期B区四号楼41002号(房产证号:001155**;面积:139.23平米)房屋产权手续。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毛继保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