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催2号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94-12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付英,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8986839(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景宏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经转让由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林云
审 判 员 徐 霞
代理
审判员 庄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