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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催2号

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孙庆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催2号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94-12号。法定代表人孙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付英,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营业部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8986839(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景宏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5年9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3月10日,经转让由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盐城庆胜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林云

审 判 员  徐 霞

代理

审判员  庄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