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0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安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波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0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安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