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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509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0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安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