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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执346-1号

威远金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长征机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远金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长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3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威远金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自贡长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本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自贡长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