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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385-2号

高金红与乔海飞、贾粉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金红,乔海飞,贾粉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85-2号申请执行人高金红,男,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乔海飞,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现住磴口县。被执行人贾粉粉,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渡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经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执字第3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