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777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丛培军。被执行人武兴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桂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国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兴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兴国,男,汉族,农民。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兴隆、辛桂玲、韩国生、武兴贵、武兴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609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兴隆、辛桂玲、韩国生、武兴贵、武兴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兴隆、辛桂玲、韩国生、武兴贵、武兴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兴隆、辛桂玲、韩国生、武兴贵、武兴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