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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78号

吴小珍与覃沛佳、杨日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小珍,覃沛佳,杨日朝,李色林,广西柳州外运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珍,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沛佳,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杨日朝,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李色林,男,出生年月和民族不详,住广西玉林市福锦区。被执行人广西柳州外运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潭中路外运大楼二楼205。申请执行人吴小珍与被执行人覃沛佳、杨日朝、李色林、广西柳州外运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沛佳银行存款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立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