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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226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爱生、徐爱荣、史来杰、刘贵仿、郭良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爱生,徐爱荣,史来杰,刘贵仿,郭良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226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斌,该公司大李集支行信贷主管。被告安爱生,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爱荣,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史来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贵仿,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郭良宁,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爱生、徐爱荣、史来杰、刘贵仿、郭良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岩

审 判 员  于际富

人民陪审员  于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