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586-1号
原告:李贺国,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雷,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贺国与被告梅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伟
审 判 员 王占运
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