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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586-1号

李贺国与梅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贺国,梅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586-1号

原告:李贺国,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雷,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贺国与被告梅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伟

审 判 员  王占运

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