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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137号

叶瑞浔申请执行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瑞浔,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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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叶瑞浔,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昌明,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瑞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现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统一处置中,申请执行��现已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世忠

审 判 员  钟 山

代理

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