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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1387-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387-4号本院在执行莒南县荣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炎帝雨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修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李科胜、何淑霞、姜修平、王小女、刘朝太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淑霞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何淑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