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413号原告沈家永。委托代理人苏侠,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然,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沈家永诉被告涿州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4日到被告牛津花园营销中心看房,经销售员高姣姣介绍,原告有意购买涿州市高铁新区牛津花园书香别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01号房屋,原告交付2万元作为定金。2016年4月7日原告到被告处准备交纳首付款并签署购房合同,销售员答复原告现在楼盘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要求被告退还交纳的2万元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现原告起诉书中对诉讼请求的事项模糊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时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松青
审 判 员 赵 赛
人民陪审员 康雅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克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