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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111号

秦某某与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某某,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254.45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世鹏

审判员  庞国昭

审判员  吴 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艺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