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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234号

申请人卢绪元与被执行人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3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绪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卢绪元。被执行人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管长青,镇长。执行申请人卢绪元与被执行人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绪元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吉0602民初118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浑江区红土崖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请求分期履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6)吉0602民初118号、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234号施工合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杜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