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蒙泽荣。被执行人蒙光年。关于申请执行人蒙泽荣与被执行人蒙光年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泽荣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蒙光年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元后,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蒙泽荣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蒙光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二○一
书 记 员 梁杰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