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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1284号

赵亚君上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亚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1284号上诉人赵亚君,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

上诉人赵亚君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立初字第023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30日,赵亚君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赵亚君起诉称,2009年11月22日赵亚君一家遭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玉泉村委会对房屋财产进行强拆强抢,对宅基地强制腾退,从2009年至今赵亚君到各部门反映,经四季青镇政府、海淀区政府直到市政府。对赵亚君强拆的法律依据不是《四季青镇玉泉地区北坞村腾退改造方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是根据《宪法》产生的,市政府对《宪法》、《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避而不谈,玉泉村人民代表没有经过推选而是村干部指派,从根本上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京信复核(2015)2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违法,对赵亚君遭强拆事件依法给予安置并确认强拆农民合法房屋是违法行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赵亚君的起诉,因涉及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赵亚君的起诉,法院不予立案。赵亚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亚君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赵亚君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争议事项必须是在人民法院能够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职权范围内。而本案起诉人赵亚君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玉泉村委会对其房屋财产进行强拆强抢,对宅基地强制腾退违反法律规定,赵亚君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反映上述违法情况时,涉及信访事项。而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赵亚君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赵亚君对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赵亚君针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曹玉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