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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特24号

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24号申请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哲愚,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军平,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产保全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桥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鹏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汇桥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张传慧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彭先炳、李谦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桥公司述称:2007年8月,晶鹏公司的关联企业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向南昌市商业银行利民支行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委托汇桥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双方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为保证担保安全,汇桥公司与晶鹏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用晶鹏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经济开发区曹滩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潜国用(2006)第183号,地号02020084,宗地面积30146.07平方米﹥为汇桥公司的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于2007年11月30日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因借款人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无力还款,借款银行南昌市商业银行利民支行起诉至法院,汇桥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执行费等合计金额33950574.28元。申请请求:1、拍卖晶鹏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经济开发区曹滩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潜国用(2006)第183号,地号02020084,宗地面积30146.07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2、拍卖所得按下列顺序实现担保物权:⑴汇桥公司为实现追偿权而产生的申请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⑵在预估的土地资产价值600万元范围内偿还本金并计算利息损失(利率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之日止)。汇桥公司为支持其申请,提交了借款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晶鹏公司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供的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晶鹏公司在法定期间亦未提出异议,应予以确认。汇桥公司与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汇桥公司与晶鹏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保证反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汇桥公司为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向南昌市商业银行利民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晶鹏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潜江市经济开发区曹滩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潜国用(2006)第183号,地号02020084,宗地面积30146.07平方米﹥提供反担保抵押,并经依法登记设立抵押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故晶鹏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此后,汇桥公司在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未向南昌市商业银行利民支行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时,为江西省晶鹏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及执行费,汇桥公司有权按其与晶鹏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晶鹏公司追偿,而晶鹏公司未向汇桥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故汇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汇桥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汇桥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缺乏依据,故利息损失应当按照汇桥公司与晶鹏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收利息”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拍卖被申请人潜江市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潜江市经济开发区曹滩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潜国用(2006)第183号,地号02020084,宗地面积30146.07平方米﹥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

二、拍卖所获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优先受偿:1、为实现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2、在预估的土地资产价值600万元范围内偿还本金并计算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从2014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之日止)。本案申请费538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潜江晶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传慧

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

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灿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