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24号原告崔军委。原告崔建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卢小伟(实习),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庆华。原告崔军委、崔建军原以被告韩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撤回对被告韩庆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委、崔建军撤回对被告韩庆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