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1424号

崔军委、崔建军与韩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军委,崔建军,韩庆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24号原告崔军委。原告崔建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卢小伟(实习),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庆华。原告崔军委、崔建军原以被告韩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撤回对被告韩庆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委、崔建军撤回对被告韩庆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