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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979号

张峰申请执行李杰、李键、史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峰,李杰,李键,史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39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杰,男,49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李键,男,46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史国庆,男,53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张峰申请执行李杰、李键、史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峰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杰、李键、史国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杰、李键、史国庆在银行的存款40946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