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徐某甲已履行完毕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祥锋
审判员 张延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