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3000号原告赵付顺。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红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亮,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付顺诉被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李炳科、罗守志诉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付顺、被告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红艺、马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付顺诉称:原告从部队退伍后,于1976年到被告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原交通部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五车队工作,地点在原河南省郾城县西关(现在漯河市郾城区西关漯河市第二看守所院内),从事驾驶员工作。1980年转为计划内临时工,1985年转为计划内合同工,1986年3月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豫人计字(85)第39号文件《关于计划内临时工选招为合同制工人的通知》精神,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选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2年,被告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为我们一批工人补交了17年的养老保险金,我们个人也按比例交了。单位至今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导致原告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不能提供相关档案资料而未办成。无奈,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仲裁委却裁决按漯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退休费,标准太低,应依法按100%的标准发放退休费。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从1976年起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定被告提供原告的档案,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3、如因被告无法提供原告的档案而造成原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则应判定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按漯河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3207.58元)的100%为原告发放退休费,并按国家政策规定每年定期增加退休费标准。
被告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辩称:1、被答辩人赵付顺所诉事项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相应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2、答辩人系交通部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分公司在其政府主管部门交通部以及河南省交通厅主导下,通过对国有资产的行政性调整、划转而来,赵付顺与交通部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分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赵付顺诉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所涉劳动争议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性调整划转,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3、被答辩人均声称缴纳了17年养老保险中个人部分,答辩人为其三人补交了17年的养老保险,但至今未提交相关证据,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工作人员,被答辩人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三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本案中,交通部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五分公司是在其政府主管部门交通部以及河南省交通厅主导下,通过对国有资产的行政性调整、划转而来,由此引发的纠纷是在企业经营管理及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付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赵付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义敏
审 判 员 曹英旗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