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105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267314-5,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岳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徐志文,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执行人徐素青,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志文、徐素青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两被申请执行人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椒计生征三字(2015)第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两被申请执行人在已生育1胎男孩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又于2015年3月16日生育第2胎男孩,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两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05200元。该决定于2015年9月29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缴付了10120元,尚余95080元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以及至执行完毕时止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定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当予以支持,滞纳金最高应以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为限。综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三字(2015)第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被申请执行欠缴的社会抚养费95080元及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陈欢欢
审 判 员 阮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