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3执121号

龙武英、陈思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武英,陈思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龙武英,女,1977年7月4日出生,住象州县,现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陈思燃,男,壮族,1983年4月18日生,住武宣县。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思燃未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武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思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龙武英精神抚慰金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25元,合计人民币15125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龙武英精神抚慰金15000元,负担执行费125元,合计人民币15125元。现申请人龙武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文军

审 判 员  陆华停

代理

审判员  覃小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覃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