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瑞执字第00558号之一

陈丹、戴公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丹,戴公兴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00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丹,女,28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地址瑞昌市。被执行人戴公兴,男,28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A地址瑞昌市。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丹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初字第25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150240.0元,承担执行费2153.6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502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瑞民初字第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勇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