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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515号

季男、季萍与董鹏、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季萍,董鹏,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515号原告季男,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季萍,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委托代理人季男,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季萍妹妹)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鹏,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陈伟,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男、季萍诉被告董鹏、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男、季萍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季男、季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男、季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男、季萍负担。

审判员  徐小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