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朱胜平。被执行人崔国安。被执行人丛青珍。申请执行人朱胜平与被执行人崔国安、丛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