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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820号

朱胜平与崔国安、丛青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胜平,崔国安,丛青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朱胜平。被执行人崔国安。被执行人丛青珍。申请执行人朱胜平与被执行人崔国安、丛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