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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64号

程书明与徐宝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书明,徐宝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64号

原告:程书明,农民。

被告:徐宝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书明诉被告徐保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书明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书明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书明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兴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