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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执复18号

朱凯、陈长敬与张志伟、韩福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凯,陈长敬,张志伟,韩福生,董林,韩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朱凯。

申请执行人:陈长敬,现经常居住地滕州市界河镇李楼村。

被执行人:张志伟,滕州市农商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韩福生。

被执行人:董林。

被执行人:韩振。申请复议人朱凯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滕州法院)(2015)滕法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州法院认为,申请人朱凯与被执行人韩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韩福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滕分理处的账户是被执行人韩福生的工资账户,而申请人陈长敬与被执行人韩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的在该分理处的账户为养老金账户。工资与养老金是不同单位发放的不同性质的资金,因而应分别以两个账户各自冻结的时间为准,裁定驳回异议人朱凯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朱凯称,滕州法院认定被执行人韩福生的工资收入与退休金收入是不同性质的资金是错误的,被执行人韩福生的工资和退休金在性质上都属于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滕州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朱凯与被执行人韩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滕州法院在审理期间于2012年2月13日冻结了韩福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以下简称滕州建行)古滕分理处账号为21×××33的工资账户。而申请执行人陈长敬与被执行人张志伟、韩福生、董林、韩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滕州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福生在滕州建行古滕分理处账号为21×××54的养老金账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朱凯申请冻结的是被执行人韩福生在滕州建行古滕分理处的工资账户,并非该分理处账号为21×××54的养老金账户,该养老金账户与朱凯申请冻结的工资账户并无关联,滕州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朱凯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凯的复议申请,维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法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惠陵

代理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