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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704号

罪犯李春两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704号罪犯李春两,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春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于该犯犯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