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8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贺雪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丹 来自: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89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 贺雪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