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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482-2号

郝希波与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希波,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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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482-2号申请执��人郝希波。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申请执行人郝希波与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6)第139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