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宋广才。被执行人陈建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广才与被执行人陈建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屋、工商、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聪
审 判 员 吴庆源
代理
审判员 杨体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繁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