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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顾亚萍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亚萍,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顾亚萍。被执行人张敏。申请执行人顾亚萍与被执行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亚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志文

审判员  雷建宇

审判员  李彦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相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