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于200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抓获,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某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蓝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蓝某到漳平市菁城街道下水洋路104号王某某的楼房,用所携带的钥匙打开该幢楼房的大门及租住在二楼的被害人黄某某套房的房门,准备实施盗窃。在被告人蓝某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害人黄某某回到其租住处,打开房门后发现被告人蓝某躲在家中餐桌底下。随后,被害人黄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蓝某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一串钥匙。后被告人蓝某被带至菁城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漳平市公安局侦查实验,被告人蓝某所携带的一串钥匙中,有一把能够开启漳平市菁城街道下水洋路104号一楼大门的门锁,另有一把能够开启该幢楼房二楼被害人黄某某租住套房的门锁。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陈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提取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本院(2000)漳刑初字第122号和(2007)漳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查询表等物证、书证,被告人蓝某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蓝某入户后准备实施盗窃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二、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串予以没收,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赖 家 懋
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
人民陪审员 陈 庆 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玮钰(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