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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470号

张珂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470号罪犯张珂,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三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并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