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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行初82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邰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泌阳县人民政府,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初8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华伟,职务县长。第三人邰某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邰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以对请求事项已经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邰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华     云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赵洪梅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