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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商外初字第00013号

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启东亮泉金属工业有限公司、锋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启东亮泉金属工业有限公司,锋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外初字第00013号原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春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亮泉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谢林玉英,董事长。被告锋美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南县新市乡新和村成功街2巷3号。法定代表人谢世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启东亮泉金属工业有限公司、锋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37元减半收取9869元,由原告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袁绍云

代理

审判员  王作杰

代理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晨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