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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246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246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420元。

审判长  张华明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