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246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420元。
审判长 张华明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李澍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