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276号原告唐灵芝,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黑田铺乡建中村**组*号。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敏,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红兵,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7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潇,女,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德馨园小区B区10栋304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灵芝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灵芝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石红星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涂光华、袁家旭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与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5275号案件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杨涵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唐灵芝的委托代理人余泽维,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红兵、李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灵芝诉称:2013年6月22日,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依法设立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报业文化大厦项目经理部”因工程之需与原告签订《木方模板购销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型号的木方及模板。同时,双方对供货价格、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累计供货2380429.6元。但被告并未按约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货款1030429.6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所属项目部的行为是对被告的代表行为,有关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告,被告应当如约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0429.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欠付货款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4%年的标准产生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15年12月7日为449158.75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3120元。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违约金请求金额过高,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核减。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设立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报业文化大厦项目经理部”(采购单位、甲方)的名义与唐灵芝(销售单位、乙方)签订《木方模板购销合同书》,约定“甲方因工程需要,需向乙方采购建筑木方、模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条款:
一、采购材料内容及成交价格2m-3m×0.055×0.075木方、2m-3m×0.06×0.08木方,0.915×1.83×0.0015模板、0.915×1.83×0.0015模板(覆模)、1.22×2.44×0.0018模板(覆模),单价分别为6.8元、7.6元、55元、78元、145元,数量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四、结算及付款1、结算依据:乙方凭购销合同及甲方委托姚贵成签字盖章的收货单为办理结算依据。2、货到工地由甲方卸车和开货物发票,并承担相关费用。3、主体封顶后一次性付总货款60%。4、其余余款40%,在6个月之内分月付清。5、甲方的第一期付款最迟不得迟于2014年3月30日,余款最迟不得迟于2014年9月30日付清。
五、违约责任及诉讼权限……甲方不按期付款,应按照逾期时间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开始履行合同,向甲方供应木方、模板,共计价值2380429.6元。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日向唐灵芝支付货款300000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货款300000元,2015年3月19日支付货款100000元,2015年5月7日支付货款250000元,2015年6月19日支付货款200000元,2015年7月27日支付货款100000元,2015年9月23日支付货款100000元,合计支付货款1350000元,尚余1030429.6元货款未付,双方遂成酿纠纷。上述事实,有证据《木方、模板购销合同书》、木方木板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唐灵芝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报业文化大厦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木方模板购销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长沙报业文化大厦项目的施工单位,其成立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报业文化大厦项目经理部”对外发生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未能及时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被告对所欠货款数额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30429.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问题?原告唐灵芝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而被告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唐灵芝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唐灵芝支付货款人民币1030429.6元;
二、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唐灵芝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唐灵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8120元,由原告唐灵芝负担412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星
人民陪审员 袁家旭
人民陪审员 涂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涵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