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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3号

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生,经理。

被执行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金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林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