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景颖。被执行人临邑县宝航面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景颖申请执行临邑县宝航面粉有限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临邑县宝航面粉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光颖
审判员 李汝华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