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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87号

王发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发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王发枝,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负责人:刘长森,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发枝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