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执异41号异议人(案外人)李凤。委托代理人叶德武,山东宝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葛相军。委托代理人李承磊,山东共达投资仍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以北金马路以西(北苑社区4-5楼)。法定代表人王德生,经理。被执行人王德生,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科翔路**号*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6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相军与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祥公司)、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潍执字第36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宗。案外人李凤对拍卖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凤称,2009年8月7日异议人与吉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全款购买吉祥大厦1302号房屋,总计房款341795元,于2009年8月7日交款171795元,10月22日交款170000元。在房屋使用后,异议人多次要求吉祥公司办理房产证,吉祥公司不断推诿,至今未予办理,异议人对此没有过错。据此,请求依法撤销(2015)潍执字第369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怡新苑小区A号楼1302号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异议人提交以下证据佐证:1、JX-09-01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异议人于2009年8月7日购买了位于吉祥大厦A区13层1302号房间,面积为101.7248平方米,价款341795元;2、2009年8月7日、10月22日分两次向吉祥置业交纳房款收据二份,证明:异议人已向吉祥置业支付房屋全部价款且一直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该房屋产权应归异议人所有。申请执行人葛相军、被执行人吉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参加听证。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质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葛相军与被告吉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潍民四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吉祥公司、王德生返还原告葛相军借款本金9106066.08元及利息、违约金(以9106066.08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9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加2014年9月3日前欠付的812688.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如被告吉祥公司、王德生逾期不履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负的上述债务范围内对潍房他证市属字第001181**号、潍房他证市属字第001181**号、潍房他证市属字第001181**号、潍房他证市属字第001181**号房屋依法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22号怡新苑小区A号楼房产21套。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葛相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潍执字第369号执行裁定书,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吉祥公司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其中包括争议房屋吉祥大厦130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潍房他证市属字第001181**号,抵押登记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另查明,2009年8月7日异议人与吉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全款购买吉祥大厦1302号房屋,总计房款341795元,于2009年8月7日交款171795元,10月22日交款170000元。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异议人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房产证,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办理。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生借贷关系之前,异议人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异议人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且实际占有使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系因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异议人对此没有过错。以上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能够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隐瞒涉案房屋在先出售的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抵押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主张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号怡新苑小区A号楼潍房权市属字第00028473号中1302号房屋(吉祥大厦A区1302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马怀国
审 判 员 韩崇华
代理
审判员 叶伶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