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173号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里木栅村。法定代表人戴天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炎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华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