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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忠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忠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忠吉,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忠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丰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3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吉BBK0**车籍。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玉民

审 判 员  王 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