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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331号

曹晓兰与潘胜利、郭鹏、余致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晓兰,潘胜利,郭鹏,余致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331号原告曹晓兰。被告潘胜利。被告郭鹏。被告余致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兰诉被告潘胜利、郭鹏、余致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兰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晓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智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巩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