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331号原告曹晓兰。被告潘胜利。被告郭鹏。被告余致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兰诉被告潘胜利、郭鹏、余致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兰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晓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智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巩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