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66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欢乐无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肖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欢乐无敌娱乐有限公司侵害音乐电视作品《一个人唱情歌》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
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