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992号原告马起俊,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新东里社区供热站院内105室;法定代表人张素彦,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起俊诉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起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起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久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