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3855号原告南京朗甘河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八宝东街1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储东方,总经理。被告南京龙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街19号608室。法定代表人程玉云。
原告南京朗甘河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甘公司)与被告南京龙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媒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朗甘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朗甘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与被告龙媒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而该《网站服务合同》就原告购买被告的“吃酒网”网站建设服务进行了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为向原告提供中国万网G5空间并进行网站风格设计、网页设计制作、产品图片处理、产品页面设计制作,并进行系统开发,故案涉争议属于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常 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夏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