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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初3855号

原告南京朗甘河谷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龙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朗甘河谷酒业有限公司,南京龙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4民初3855号原告南京朗甘河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八宝东街1号1101室。法定代表人储东方,总经理。被告南京龙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街19号608室。法定代表人程玉云。

原告南京朗甘河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甘公司)与被告南京龙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媒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朗甘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朗甘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与被告龙媒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而该《网站服务合同》就原告购买被告的“吃酒网”网站建设服务进行了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为向原告提供中国万网G5空间并进行网站风格设计、网页设计制作、产品图片处理、产品页面设计制作,并进行系统开发,故案涉争议属于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应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常 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夏晨璐 来自: